一、建筑拆除的规范是什么?
除建筑法规外:
(1)建筑物的栏杆、楼梯、楼板的拆除应与整体水平相协调,不能先拆。建筑物的承重柱和梁;只有把它所承受的结构和荷载全部拆除后才能拆除。
建筑拆除规范有哪些?
(2)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的方法。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切割墙体根部的深度不应超过墙体厚度。当墙体厚度小于两块半砖时,不允许开挖。
2)为了防止墙体向开挖方向坍塌,在开挖前,要用支撑进行支撑。
3)建筑物被推倒前,应发出信号,所有人员离开建筑物高度两倍以上后,方可进行。
4)当建筑物倒塌范围内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3)建筑物拆除时,不允许多人在楼板上聚集堆放材料,以免楼板结构因超载而倒塌。
(4)在高处进行拆卸工程时,应设置流槽,让散落的废物从顶部流槽流下。拆除较大或较重的材料时,应及时用吊绳或起重机械吊起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下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干净,分别堆放在一定的位置。
(5)拆除石棉瓦和轻质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在石棉瓦和其他轻质板材上作业。必须使用可移动的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从高处坠落。
二、违章建筑拆除流程是怎样的?
(1)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违法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资料、其他违法占地证据等))来确认是否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建筑确认后,违法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
(3)区规划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下级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关于建筑拆除规范的介绍。如果要拆楼,我建议你了解一些拆迁程序,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避免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影响居民的生活。如果你对此不了解,可以咨询《法制快报》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