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工程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存在缺陷,未经专家论证。
2.拆除工程施工时,现场电线和市政管线不得切断、迁移或保护。
3.拆除工程施工时,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和专人监护。
4.拆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过度集中。
5.拆除工程时,挖掘过深,人员未退出安全距离。
6.采用人工掏挖、拽拉、站在被拆除物上猛砸等危险作业。
7.拆除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作面不稳定。
8.被拆除物在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被机械强行吊拉。
9.在人口密集、交通要道等地区拆除建筑物。
10.爆破操作程序、防护爆破部位、储运管理不到位。
一、拆迁工程施工准备
1.拆迁工程开工前,应充分了解拆迁工程的图纸和数据,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工程特点、结构和数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但涉及下列范围的项目的专项计划必须由专家论证:
(1)码头、桥梁、高架桥、烟囱、水塔或拆除过程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的特殊建筑和结构的拆除。
(2)控制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拆迁工程。
2.拆迁工程必须制定应急救援计划,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根据拆迁工程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拆除施工前,应切断和迁移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道。外部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联系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认安全。
4.当拆迁工程可能影响周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疏散建筑物内的人员。
5.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封闭围墙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当街道拆除建筑物与交通通道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6.拆迁工程由具有相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拆迁人应与负责拆迁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拆迁合同。
7.拆迁工程合同应明确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扬尘污染控制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8.拆迁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拆迁。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施工企业在进行拆除工程时,应确保拟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居民已全部撤离。
10.施工企业应在拆除前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告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在居民密集点和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设置安全防护隔离网。
11.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认真采取降尘措施。
二、人工拆除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拆除施工程序应自上而下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的顺序进行,或按承重结构原则进行拆除。
2.拆除施工应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孔洞应封闭。
3.作业时,严禁多人聚集或堆放在地板上。操作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拆除的部件应安全放置。
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地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的整体拆除进度相匹配,不得先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梁、柱应在拆除所有构件后进行拆除。
5.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挖掘或推倒。
6.拆除梁或悬臂构件时,应在采取有效的坍塌控制措施后切断两端的支撑。
7.拆除柱时,应沿柱底部凿出钢筋,用于动态链的定向牵引,然后用气焊切割柱的三面钢筋,以保持牵引方向前的钢筋。
8.拆除原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管道和容器时,必须检查残留物的类型、化学性质和残留量,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拆除人员的安全。
9.作业人员所使用的机具(包括风铺、水钻、冲击钻等)严禁超负荷使用或带故障运转。
10.严禁向下扔垃圾。
三、机械拆除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拆除施工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和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机械设备使用现场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能力,确保机械设备具有无坍塌和倾覆的工作面。在操作过程中,不得同时进行机械旋转和行走。
2.拆除程序应从上到下逐层进行。非承重结构应先拆除,再拆除承重结构。对于只拆除部分的建筑物,必须先加固保留部分,然后分开拆除。
3.当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使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拆除钢屋架时,必须用绳子绑好,起重机稳定后才能进行气焊切割。吊装过程中,应采取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5.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专人必须随时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当发现不稳定趋势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6.起重机司机和信号指挥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操作规程(十不吊)是指被吊物质量超过机械质量"性能允许范围;指挥信号不清; 被吊物下方有人;被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的被吊物;斜拉、斜拉的被吊物;散落物捆绑不牢的被吊物;立式构件无卡环的被吊物;无容器零碎的被吊物;质量不明的被吊物不得起吊。
四、爆破拆除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规定级别作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爆破拆除项目实施时,应在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设立爆破总部,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告。
3.爆破拆除单位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级别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人员应当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操作证书,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操作人员也应当持证上岗。
4.购买爆破设备时,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破物品购买许可证》,并在指定供应点购买。严禁赠送、转让、转售、转借爆破设备。
5.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 并按规定路线运输,派专职护送人员护送。
6.爆破器材的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不得同室保管。
7.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稳定。非承重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性的构件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
8.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是指爆破实施前必须进行部分拆除的施工。预拆除施工可减少钻孔和爆破剂量,清除下障碍物(如非承重墙) ,有利于建筑物坍塌破碎解体(如烟囱定向爆破时开挖定向窗,有利于倒塌方向的准确性)。
9.烟囱、水塔结构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10.爆破拆除施工时,应覆盖和遮挡爆破部位,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11.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有关爆破实施操作的规定。
五、静态破碎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拆除建筑基础或局部块时,应采用静态破碎的方法。
2.灌浆人员在使用腐蚀性静态破碎剂时,必须佩戴防护套和防护眼镜。
3.孔内注入破碎剂后,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行走或停留。
4.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静态破碎剂。
5.严禁在相邻两孔之间同时注入钻孔和破碎剂。
6.静态破碎时,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